溧阳市房屋征收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贴的通知
溧指发[2014]007号
各房屋征收项目部:
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经市第十五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贴进行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贴
临时安置费标准不变,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分为小、中、大三种户型,对应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为60m2以下、60-90m2、90m2以上。
(一)一至四类区位
1.小户型房屋:不足1200元/户·月的补贴至1200元;
2.中户型房屋:不足1300元/户·月的补贴至1300元;
3.大户型房屋:不足1500元/户·月的补贴至1500元。
(二)五至六类区位
1.小户型房屋:不足1000元/户·月的补贴至1000元;
2.中户型房屋:不足1100元/户·月的补贴至1100元;
3.大户型房屋:不足1300元/户·月的补贴至1300元。
(三)过渡期限
实行产权调换选择期房安置的,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征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超过约定期限或36个月的(不重复计算),自超过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费基础上:
1.小户型房屋: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费200元/户·月;
2.中户型房屋: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费300元/户·月;
3.大户型房屋: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费400元/户·月。
二、营业房临时安置费补贴
实行产权调换选择期房安置的,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征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超过约定期限或36个月的(不重复计算),自超过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费基础上,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费10元/m2·月。
三、调整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贴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溧阳市房屋征收指挥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